关于领用“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及项目负责人: 按照西安市地方税务局要求,公司于2010年9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手写应税发票,启用 “陕西省网络在线通用发票”系统。由此导致税票的领用工作发生相应的变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线通用票据统一由财务处向税务局申领。房屋租赁票据由后勤处领用,其他通用税务发票均由财务处按照收款内容出具,各单位不再代开税务发票。 二、有关税款须在发票开具时代扣代缴,需预借税票的项目负责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预借发票应填写借据,借据内容包含来款单位、项目名称、来款金额,借款人名称,联系方式。 2.预先缴纳税款: (1)填写借款单,从其他项目(横、纵向均可)借支缴纳税款。 (2)预借发票人员如无其他项目经费的,可预缴现金。 (3)各种税费缴纳比例:营业税5%,城建税(营业税的7%),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印花税0.03%,水利基金0.08%。缴纳税费总额为收入数的5.61%。 3.来款入账:(1)以借款方式缴纳税款的,入账时冲销预借税款。(2)以现金方式缴纳税款的,入账时从项目中退还所垫付税款。 三、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转入公司的应税劳务所得均应由公司代扣代缴有关税款。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如在对方单位纳税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要求,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批准方可。 财务处 201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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