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发布。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
2.聚焦指南任务,整合优势创新团队,集中力量,联合攻关。鼓励有能力的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领衔担纲承担任务,并积极吸纳女性科研人员参与项目攻关。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service.most.gov.cn)填写并一次性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严禁弄虚作假。
——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统一报送。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在受理项目申报后,组织形式审查,并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下一轮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组织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进行答辩评审。申报项目的负责人通过网络视频进行报告答辩。根据专家评议结果,结合磋商协调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
3.原工业部门转制成立的行业协会;
4.纳入科技部试点范围并且评估结果为A类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及纳入科技部、财政部开展的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与其有业务指导关系的单位,行业协会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行业试点联盟推荐其会员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其行政区划内的单位。推荐单位名单已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时间为2022年6月30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具有良好国际合作基础,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每年用于项目的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课题)。课题负责人可参与申报项目(课题)。
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得超过2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对于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其他重点专项项目(课题)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课题)互不限项,但其他重点专项项目以及“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非港澳台项目的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申报此类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上述两类不限项项目的总数限为1项。
同时,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只能主持1项“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含上述不限项项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和在研“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总数不超过2个(含上述不限项项目)。
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包括延期后的执行期)到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5.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申报该重点专项项目(课题)。
6.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双方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7.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8.项目合作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我国及各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科研伦理相关规定。凡开展须事先审查报批的合作活动,例如涉及人类遗传资源或种质资源等,申报单位必须事先依法依规履行国内有关审查报批手续。所有必需的手续完备后,项目才可正式立项。
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9.中方单位务必与外方合作机构和人员明确以下几项要求:外方项目牵头人不得就同一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与国内不同单位合作多头参与申报,其作为外方项目牵头人申报项目和参与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2个。已作为受聘于内地的外籍科学家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的,不得再作为外方人员参与申报。
10.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中国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港澳台项目除外)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8:00至6月5日16:00。
港澳台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8:00至2023年6月30日16:00。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3年6月12日16:00前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港澳台项目除外),并将推荐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以电子扫描件形式上传。港澳台项目请于2023年7月7日前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推荐。
3.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 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4. 各重点专项业务咨询电话及邮箱: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 8010,zfj@cstec.org.cn。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
010-6859 8075,sisticp@cstec.org.cn。
5.集团科技处计划项目科联系方式:8830 2962,likeky@nwu.edu.cn
科技处
2023年4月18日
指南方向
“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二批项目申报指南方向
1.1中国和新西兰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领域方向:食品科学、健康和生物医学、环境科学。
拟支持项目数:6 个。
共拟支持经费:108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
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新方项目征集部门为新西兰商业、创新与就业部。
1.2 中国和美国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领域方向:医药卫生、能源、环境、农业技术、基础科学。
拟支持项目数:70 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05 亿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本项目的合作应已获得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在该领域的出资或出资承诺,申报人须提供美方合作伙伴已获得美国联 邦政府部门出资或出资承诺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立项批复文件、立项合同等),且相关证明材料中美国联邦政府部门出资或出资承诺的有效期限不早于2023年12月31日截止。
1.3 中国和日本理化学研究所(RIKEN)联合资助项目
领域方向:医药卫生、环境、基础科学等。
拟支持项目数:10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日方合作者必须是日本 RIKEN 系统正式研究人员。
(2)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科技部和日本RIKEN 国际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3)RIKEN 联系方式:北京代表处,rikenbjo@postbj.net。
1.4 中国和埃及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领域方向:缓解气候变化影响、食品与农业、先进制造、可
再生能源、信息通讯技术、卫生、液体和固体废物管理、水。
拟支持项目数:10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
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埃方联系人:Dr.Badawy Abd-Elaziz Kamoun,邮箱:badawykamoun@yahoo.com。
1.5中国和以色列产业技术研发合作项目
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 10 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中方牵头申报单位必须为企业(以方有关要求参见以方指南)。
(2)鼓励中方企业与进入中以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的以方
企业开展实质性研发合作,并基于此共同申报本项目。
(3)项目合作双方须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
(4)以色列创新署联系人:国际合作部,Ifat Oz-Sinai,电话:+972 5087 21283 ,邮箱:APAC@innovationisrael.org.il ,Ifat.oz-Sinai@innovationisrael.org.il。
1.6中国和阿拉伯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
领域方向:生命健康、人工智能、绿色低碳、信息通信、空间信息。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5 个(原则上每个合作国别不超过1 个)。
共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3)合作国应为阿拉伯国家(包括阿尔及利亚、阿联酋、阿曼、埃及、巴勒斯坦、巴林、吉布提、卡塔尔、科威特、黎巴嫩、 利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沙特阿拉伯、苏丹、索马里、突 尼斯、叙利亚、也门、伊拉克、约旦、科摩罗)。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4)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合作国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支持该 联合实验室合作的正式认可文件(随申报材料同时提交,文件模 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
html,需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合作国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并须告知合作国政府部门,此认可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 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5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2 次以上。
(6)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阿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并 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7)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1.7 中国和非洲国家联合实验室项目
领域方向:不限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10个(原则上每个国别不超过1个)。
共拟支持经费:2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鼓励产学研联合申报。
(2)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3)合作国应为非洲国家(阿尔及利亚、埃及、吉布提、利 比亚、毛里塔尼亚、摩洛哥、苏丹、索马里、突尼斯、科摩罗等 阿拉伯国家也可申报中阿联合实验室,但只能通过一个途径申报)。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4)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合作国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支持该联合实验室合作的正式认可文件(随申报材料同时提交,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需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合作国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并须告知合作国政府部门,此认可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
(5)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间,须接收合作国人员来华共同开展该项目科研工作不少于5人(每人连续在华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2次以上。
(6)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非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并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合作各方对未来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有明确约定或意向性约定,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的有关条款(须附知识产权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备忘录、证明信或在中外合作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相关条款)。
(7)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1.8中国和英国政府间流行病预防与抗微生物耐药性“大健康”旗舰挑战计划项目
领域方向:
1. 潜在传染病病原体研究。
研究范围包括:
(1)易感性和致病性研究,以识别具有进入新宿主物种风险的新发病原体;
(2)评估现有跨种传播的机制和路径;
(3)宿主与病原体相互作用以及这种相互作用如何推动病原体和免疫适应,包括共同感染、治疗或预防干预的影响;
(4)分别或比较研究人类和动物宿主保护或易感性的免疫基础。
上述研究领域还可能延伸至以下方向(不作为项目成果要求):
(1)新的细胞感染模型(如类器官),使用新的工具和技术支持未来研究;
(2)使用开源模型和工具加强对新发传染病的监测与检测;
(3)早期阶段研究药物和疫苗开发新靶点。
不支持的领域:
人口监测;有关植物或作物健康或疾病的研究;应用或“功能获得”的研究,以增强病原体的毒力或使非病原体具有毒性,增加病原体的传播性或改变病原体的宿主范围。
拟支持项目数:3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300万元人民币。
2. 从产生到演进的病原体耐药性机制。
项目重点关注多重耐药(MDR)或高毒力多重耐药病原体。
研究范围包括:
(1)病原体耐药性(跨细菌、真菌和寄生虫)的分子机制,例如克隆形成和传播、细菌防御系统在革兰阴性菌抗微生物耐药性克隆形成中的作用;
(2)抗宿主防御机制,如临床MDR细菌操纵宿主反应的机制、抗宿主效应因子的结构基础和细胞靶点,以及感染过程中宿主和病原体代谢的适应性和灵活性的动态变化。
不支持的领域:
对用于治疗的抗生素或抗病毒药物产生耐药性的应用研究。
拟支持项目数:3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1300万元人民币。
3. 确定多重耐药病原体的驱动因素。
该领域项目应采取多学科、系统性方法,分析人类和动物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及社会、行为和经济因素的重要性。
研究范围包括:
(1)基于开源监测数据资源和多组学、微生态等新技术,研究区域性抗微生物耐药的发生、传播、演变机制;
(2)在大健康计划背景下,研究重要耐药菌/基因在人类、食品动物和其他动物中产生(包括发现新的耐药决定因素)、传播和分布的分子机制;
(3)抗药性在卫生、食品、环境及农业等不同领域的新机制。
拟支持项目数:2个左右。
共拟支持经费:25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年。
(2)鼓励对中英大环境进行比较研究,比如探索外部因素和人口变量在流行病传播中的作用。本次项目征集不支持:
——仅关注或主要聚焦中国或英国单方、没有同时表现出对中英双方影响力的项目。
——有关作物健康的病原体抗药性的项目。
——开发或评估用于控制或治疗耐药性或潜在传染病的新型诊疗、诊断或干预措施的转化项目。
——提供监测、检测的项目,而非开发工具改善这些项目。
——提供健康卫生或公共卫生的项目。
——更适合申请其他现有资助机制或其他资助方的项目。
——重复已资助过的研发创新活动的项目。
(3)企业不能作为项目牵头单位申请项目。
(4)道德准则。项目合作的内容和方式必须符合中国和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关研究伦理规范。如果合作活动需要事先审查和批准,例如涉及人类/人类组织资源或动物的活动,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律要求事先进行国内审查和批准程序。完成所有必要流程后,项目才会正式获批。
(5)知识产权。所有合作方应就未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成果转化收益达成明确的协议或意向,还应遵守中国和合作机构所在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知识产权所有权和成果转化收益的相关规定,以及项目申报时提交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或意向性约定、谅解备忘录、证明函等附件文本。
通过学术方活动产生的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和责任由学术方研究机构承担。由于拟定的研究项目将由多个研究机构和项目合作伙伴共同承担,双方机构和项目合作伙伴之间的合作基础,包括项目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所有权和使用权,应由相关研究机构在正式合作协议中规定。研究机构有责任在开始研究之前达成这样的协议。
(6)说明合作伙伴关系。中方项目负责人应就本项目研究内容与英方项目负责人达成一致,并在申报书中包含双方一致同意的合作内容。
(7)英方联系方式:international@mrc.ukri.org。英方指南链
接:https://www.ukri.org/opportunity/china-uk-one-health-research
for-epidemic-preparedness-and-amr/。
1.9 中国和马耳他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领域方向:
1. 健康,重点关注:癌症;细胞疗法;药物开发;中药;数字工具支持医疗。
2. 绿色和蓝色经济转型,重点关注:可再生能源;可持续交通;智能制造;海洋与海事技术。
3. 数字技术,重点关注:广泛意义上的数字技术;交叉领域的数字技术。
拟支持项目数:4 个。
共拟支持经费:64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 2 年。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马耳他项目征集部门联系方式,邮箱:international.mcst@gov.mt,
网址:http://mcst.gov.mt/science-technology-cooperation-sino-malta-fund/。
2.0 中国和欧洲国家联合实验室合作项目
领域方向:环境(包括气候变化和碳中和),卫生健康,农业、食品和生物技术,基础科学,文化遗产,航空航天,人工智能,先进材料,信息通信技术,海洋和海事技术,智慧城市,生产技术(包括智能制造),清洁技术(包括新能源、可再生能源、节能减排)等领域。
拟支持项目数:15 个。
共拟支持经费: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合作国别仅限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希腊、比利时(仅限瓦隆和布鲁塞尔大区),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2)该项目面向2023年1月1日前已建立的联合实验室;
申报时应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协议签署日期须早于2023年1月1日,1份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仅支持申报1个项目);牵头申报单位须为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中的签约方。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3年。
(4)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外方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如相关国家负责科技创新的政府部门、国家科研中心或科研创新署、驻华使馆等)对该联合实验室合作已给予经费、项目、实物等物质支持的正式文件(内容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外方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须依照模板出具并附有效签章,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此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
(5)此类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支持双方合作机构间的实质性科研合作,带动联合实验室建设,深化机构间合作。每个项目在申报书中应明确两方面的任务以及相应的考核指标:一是实质性科研合作任务方面;二是联合实验室建设任务方面。每个项目应达到以下基本考核指标:申请专利3项以上(基础研究类项目除外),组织50人以上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交流活动2次以上,培养青年学者(40岁以下)5人以上。同时,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中欧联合实验室未来3年合作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30404.html)。申报单位应在合作方案中提供双方前期已取得的各方面合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学术研究、专利、论文、国际会议、人才培养与交流、技术转移与成果应用、获得的经费资助等。
(6)申报时应提供中外合作方就所申报项目签订的合作协议。合作协议中建议明确与项目研究内容直接相关的各合作方任务分工和责任、资金来源、合作方式、知识产权条款、协议有效期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合作各方必须对知识产权归属和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等有明确约定,可以在合作协议中包含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也可另行签署知识产权协议。
(7)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相关欧洲国家注册3年以上的科研院所或高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8)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2.1 中国意大利政府间联合研究项目
领域方向:生物多样性;极地科学;信息通信技术——面向智能制造的人工智能;个性化医疗和用于医疗器械的创新型生物材料。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4个。
共拟支持经费:16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项目执行期为2年。项目合作双方需分别向本国 的项目征集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单方申报项目无效。意方联系人:Dr. Francesca Argenio,电话:+39 0649933130,电子邮箱:francesca.argenio@cnr.it。
2.2 中国—东盟联合研究项目
领域方向:工业4.0(如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先进制造价值链)、数字基础设施(如5G/6G组件)、人工智能与先进数据分析、清洁能源(如太阳能、风能、氢能)、医疗技术(如疫苗、诊断方式、药物、医疗器械)。
拟支持项目数:不超过5个。
共拟支持经费:1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合作方必须来自2个及以上东盟成员国;
(2)项目执行期为3年;
(3)东盟合作方暂时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通过中国科技部初评的项目需要由东盟合作方填报中国—东盟合作基金(ACCF)申请表,具体事宜待中方评审结束后另行通知。
“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3年度第二批港澳台项目申报指南方向
1.1内地与香港联合资助研发项目
领域方向:
(1)生物技术:中药新药创制、治疗罕见疾病的药物研发、治疗老年退化性疾病的再生医药研发、组织干细胞分离和功能评价;
(2)人工智能:人工智能系统的安全性和隐私研究、类脑智能、智慧交通、智慧医疗(包括医疗机器人);
(3)新材料:光电子材料、第三代半导体技术、高安全高能量密度电池材料、生物医用材料研发与应用。
拟支持项目数:25个左右。
内地共拟支持经费:5000万元人民币。
其他要求:
(1)每个项目执行期为2年。科技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各自发布征集通知,双方合作单位应分别向各自征集部门提交项目申请,单方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无效。
(2)双方对申报单位要求不同。香港主要申请机构必须为研发中心或指定香港本地公营科研机构,具体要求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发布的征集通知。
(3)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联合申报。双方对企业参与要求不同。内地申报单位中至少应有1家企业,且企业应提供不低于项目国拨经费10%的配套经费用于内地研发。如内地企业独立牵头申报,则企业配套经费与项目国拨经费比例不低于1:1用于内地研发。香港方对企业赞助/承担港方项目成本的具体要求参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发布的征集通知。
(4)双方项目申报书的项目名称、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执行年限等信息必须一致。项目申报单位应就该项目已经与合作伙伴具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双方合作团队均需具备一定的技术优势,并且分工明确,共同实现相关技术的开发。有多家单位参与申报的项目,各单位应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具有专利、技术标准等科技合作产出;合作过程中应明确交流互访、联合员工培养等任务;经费预算合理;项目实施后形成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合作双方已经签署合作协议或意向书,其中须包括知识产权专门条款。
(6)由香港地区科研单位在内地创办或者参与创办的分支机构,不得与创办单位合作申报本项目。
(7)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时,申报单位须同时提交香港合作单位送交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署的申请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