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系列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肩负起新时代新文化使命,按照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教育厅通知,决定开展2023-2025年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传承教育实践基地以及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实践基地推荐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
1.申报对象
省内各类高等院校(含高职)、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积极从事非遗研究、教学、培训等工作,并拥有较高研究水平的专业团队力量或专职研究队伍,已经取得重要学术或应用成果。
(3)有长期从事非遗研究、教学、培训经验,在人才培养、咨询服务、学术交流、调查研究、创意转化等方面,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4)有较为完整的研究规划、工作机制,各项条件保障有力。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
1.申报对象
具有非遗传承教育实践基础的省内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有专门部门牵头,团队成员熟悉所承担的非遗代表性项目概况,了解非遗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立足本地非遗代表性项目资源,开设非遗教学实验课程;长期开展非遗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活动,有计划聘请相关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进校授课,开展具有陕西地域文化特色的非遗项目传习活动,有较好成效。
(4)具备传承教育实践所需的基础设施保障,具有传承非遗项目所必需的相对固定的实践场地,配备了充足的设施、设备和器材,有与传承项目相关的实物陈列和图文知识展示。
(5)重视传承和展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极探索传承教学新途径,传承教育工作出成绩、出经验;积极参与当地和上级文旅部门组织的非遗保护、宣传活动;具有清晰的传承教育实践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经费保障有力,形成了鲜明的传承特色和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6)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具备传承教育实践所需的基础设施保障,将具有陕西地域文化特色的非遗项目纳入课后服务,成效显著,形成了鲜明的传承特色和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实践基地
1.申报对象
省级以上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生产单位、展示馆、陈列室,与传统文化有关的博物馆、展览馆,以及相关教育机构、研究机构等。
2.申报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含有省级非遗名录项目的单位、展示馆、陈列室、传习所。
(3)长期坚持开展非遗进校园,并设有相关场所的非遗项目保护单位、生产单位、教育机构、研究机构。
(4)与传统文化有关的博物馆、展览馆、研究机构。
(5)具有固定展示、展演、陈列、生产、实践等活动场所。
(6)具有宣传及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提高中小员工道德意识为主要功能的相关资料、实物、案例、宣传片等。
二、申报和遴选程序
(一)申报单位须根据条件分别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支撑材料,申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要与支撑材料中的证书、照片等具有相互印证的关系。
(二)遴选认定。社科处、教务处、博物馆分别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传承教育实践基地、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进行遴选、评估,原则上每个项目推荐1项,提出拟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
(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传承教育实践基地、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实行动态式管理,每3年申报命名一次。之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批准设立的陕西省非遗研究基地,以及由原文化厅、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不再申报,本次核查合格后,继续以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资质开展相关工作。逾期不提交核查资料者,取消现有资质。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根据条件分别填写申报表;
(二)反映该申报单位研究、教育实践传承活动以及成果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片、视频等);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该申报单位在非遗研究、传承教育实践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辅助材料;
(四)已认定的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实践基地,需提交近3年工作情况总结(不足3年的根据实际报送相关情况)及相关支撑材料;
(五)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申报时间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并于10月12日前将相关推荐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报送教务处。
联系人:教务处实践科 程老师 88308184
地址:长安校区7号教学楼2层7221室
邮箱:sjk@nwu.edu.cn
附件:1.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基地申报表
2.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育实践基地申报表
3.陕西省中小学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申报表
教务处
社科处
博物馆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