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教职工:
2011年9月工资已发放至交通银行个人账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为3500元,即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税率表见附件: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现举例说明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某老师当月应发工资为5600元,减去其中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抵扣320元。
当月应纳税所得额=5600-320-3500=178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780*10%-105=73元。
如有疑问,请致电财务处管理科,电话:88308335。
附件: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
税率 - |
速算扣除数(元) |
不超过1500元的 |
3% |
0 |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
10% |
105 |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
20% |
555 |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100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2755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5505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3505 |
财务处
201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