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凡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教职员工必须自行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请达到标准的教职员工请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填写,在2011年3月31日前向西安市碑林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村税务所(西安市碑林区邮电北巷)自行申报。如教职员工对收入的确认或者填写的申报表有不清楚的地方,可登录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网站或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进行咨询,也可到张家村地税所直接咨询。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
特此通知!
财务处
201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