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应试规则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考生应试规则 1.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资料、通讯工具(如手提电话、寻呼机等)或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进入考场。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签字笔、铅笔和橡皮、耳机。 2.考生应在开考前15分钟,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入座后将准考证、身份证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查对。 3.不到规定的开考时间,考生不得拆启试题。 4.考生答题必须用蓝(黑)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涂写答题卡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工整、清楚,填涂要规范。 5.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但遇试题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6.迟到考生不得入场。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离开考场。 7.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8.考生不准交头接耳,不准偷看、夹带、抄袭或者有意让他人抄袭答题内容,不准接传答案或者交换答卷等。 9. 考生应按照规定的时间交答题卡1,考试终了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题册、和答题卡2交监考老师。经监考人员逐个核查无误后,方可逐一离开考场,试题册、答题卡1和答题卡2不准带走。 (一)《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2005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8号令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 续答题的; (四)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七条 教育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或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的,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与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纪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注:对于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利用无线耳机、手机、对讲机、电台等通讯工具作弊以及组织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在校生,公司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法规予以开除学籍,并计入个人诚信档案,供后续考试、考研、求职时相关院校或单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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